16年前,廖某与人合伙盗窃了两头大黄牛,随后一直潜逃在外;16年后,他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也获得了法律的从轻处罚。12月6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1995年9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廖某伙同蒙某(已判刑)商量后窜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兼爱乡大竹村平老屯的野外牛场,趁无人之机,将该屯村民蒙某祖放养在该处的两头总价值达4000元的大黄牛母盗走并牵往环江县境内,尔后以人民币2080元的价格将两头牛卖给环江县长美乡关安村塘水屯的罗某。事后,被告人廖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080元,蒙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廖某已赔偿损失人民币3000元给失主。蒙辉祖对被告人廖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11年10月17日被告人廖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蒙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耕牛,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行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廖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廖某有自首情节,且已退赔损失给失主,亦取得了失主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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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