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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男子骗财又劫色 被判五年终遭法律责罚
2013年3月9日  淄博刑事律师
人非牲口,岂容他人任意买卖?!有的人挖空心思,竟不惜铤而走险干起拐卖妇女的丑恶行当,该判!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国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00年5月26日,被告人黄国安伙同韦丽花(已判刑)、卢勤、黄金葵(另案处理)等人以带黄某(女)、李某(女)到广东省打工为借口,将黄某、李某骗到广西灵山县太平镇谭有村,将黄某卖给李朝某为妻,得款人民币30o0元;将李某卖给李发某为妻,得款人民币2o00元,二人共得款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黄国安及同案人韦丽花、卢勤、黄金葵四人扣除路费后还剩余款人民币4000元,每人各分得人民币1000元。离开时,黄国安等人还恐吓说已将两被害人卖给李朝某、李发某两人,如敢离开就会被他们打死。同年6月1日,黄某、李某被李朝某、李发某带回家中,并强迫其和他们发生性关系。直到6月6日,由于李朝某、李发某获悉公安机关在查找被害人黄某和李某的下落,两被害人才得以返家,并被带到派出所报案。

  2011年12月9日,潜逃广东省多年的黄国安偷偷回到老家,当其准备再次逃往广东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执行逮捕。公诉机关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国安犯拐卖妇女罪,于2012年5月2日向田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田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国安目无国法,伙同他人拐卖妇女二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拐卖妇女罪。鉴于被告人黄国安庭上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故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现根据被告人黄国安的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表现,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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