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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执行期限
2013年3月3日  淄博刑事律师
1、公诉案件
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包括一、二审),审理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2、自诉案件
被告人被羁押的一、二审自诉案件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被告人未被羁押的一、二审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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