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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拘传
2013年3月3日  淄博刑事律师
刑事诉讼法 拘传
  拘传则直接采用强制力,通常采用押解的方式将被拘传人带到司法机关确定的讯问地点。
  拘传因使用强制力,因此应以令状的形式实施,即使用有拘传权力的官员签发的拘传票执行。拘传票上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罪名、拘传的原因,应押到的场所,并由签发官员签名或盖章。
  拘传可能在两种情况下适用。一种是经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情况;另一种是不经传唤而根据案件需要(如判断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接受传唤)直接使用拘传。拘传通常是在前一种情况下使用。
  拘传是一种拘束嫌疑人、被告人自由但程度较轻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使嫌疑人、被告人能在特定处所接受讯问。为保障被拘传人的权利,在适用这一措施时,对拘传时间应有明确的限制。一些国家规定,对于拘传到案的被告人应立即讯问,如不能立即讯问也必须在24小时以内进行。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拘传未规定时间限制,在有些部门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将传唤与拘传的时间限制为24小时。但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被告人连续讯问时间过长,以及用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被告人的情况。为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修改后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明确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是司法机关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指定时间自行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法律措施;拘传是司法机关强制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法律措施。二者的共同之处是都适用于未被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而且都是要求其到案接受讯问。不同之处:一是传唤适用范围较广,可以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外的其他特定人员,如证人。二是使用的方法不同。传唤并不直接使用强制力,而是指示被传唤人自行到案。拘传则直接采用强制力,通常采用押解的方式将被拘传人带到司法机关确定的讯问地点。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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