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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赃物亦获刑罚 职务侵占锒铛入狱
2013年3月3日  淄博刑事律师
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半成品带出厂出卖,而被告人崔某在明知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然对赃物予以收购,近日,两人一起站到了被告人席上。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2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利用自己是株洲某集团有限公司钨钴合金厂职工的便利,在上晚班时,趁车间无人之机,多次将车间内的钨钴合金钎片半成品藏在自己的自行车前篮中偷带出厂,共计重130公斤,均卖给被告人崔某,得赃款16900元。被告人崔某在明知王某的合金来路不正,仍多次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

2012年6月29日晚,被告人王某从车间偷拿了3.8公斤钨钴合金铲雪片半成品,放在自己的自行车车篮中,并用自己的工作服掩盖,被钨钴合金厂的安全员发现,公司保卫部门将被告人王某送交株洲市公安局茨菇塘派出所,经盘问,被告人王某主动交待了自己多次偷带合金出卖给被告人崔某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崔某。

案发后,被告人崔某如实供述自己收购被告人王某出卖的钨钴合金钎片半成品130公斤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崔某家中查获其收购的钨钴合金钎片半成品130公斤,并退还给被盗单位。

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钨钴合金钎片半成品345.04元/公斤,共计价值44855.2元,钨钴合金铲雪片半成品313.68元/公斤,共计价值1191.98元。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崔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6月29日偷拿3.8公斤钨钴合金铲雪片半成品的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崔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认罪态度较好并退赃,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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