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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定性操控游戏机兑现积分牟利事件
2013年3月3日  淄博刑事律师
案情:被告人张某计划通过在游戏机上安装遥控装置,操控游戏机后台程序获取游戏积分兑现的方式来获取非法利益。2011年12月的一天晚上,张某在泗洪县城一游戏室内,乘人不备将事先购买的遥控装置安装到游戏机上,通过游戏获取了大量游戏积分,再分批次向游戏室工作人员林某兑现,总计获得人民币9000余元。

分歧意见:对于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张某在游戏机上安装可以控制游戏机后台程序的遥控装置,获取游戏积分,兑换了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属于以游戏为名,行诈骗之实,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张某利用安装在游戏机上的遥控装置,在游戏室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控制游戏机后台程序获取大量游戏积分兑现,是一种以技术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张某的行为性质不属于诈骗而是盗窃。一方面,张某主观上不具有“骗”的故意,只是想通过控制游戏机窃取游戏积分兑现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客观上,张某将遥控装置安装在游戏机上,通过游戏获取积分后,即可找游戏室工作人员直接兑现。而对于游戏机而言,张某并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所以其行为不是诈骗。另一方面,张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采用了不为财物实际人林某所知的技术手段获得财产,其行为应定性为盗窃。

其次,游戏机不具有人的意识。在诈骗罪中,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实质上是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本案中,游戏机不具有人的意识,即不具有主观判断能力,对安装的遥控装置无法经过思考、辨别是非,从而判断出张某的行为有无欺诈性,只是按照装机前设定的后台程序分配游戏积分。在行为人利用自动取款机的差错、非法取得现金涉嫌盗窃的司法判例中,行为人即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程序出现错误而获得非法财产;相对本案而言,游戏机程序出错虽然是由于张某的故意行为所导致,二者产生错误的原因不同,但形式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由于程序错误而致财产损失。

最后,如何看待利用游戏积分兑换现金的行为。游戏积分虽然是虚拟财产,却是张某获得真实财产的依据。林某根据行为人游戏积分兑付现金,遵循了约定俗成的游戏规则,即对于任何一个获得积分的人,都应当支付对等现金。所以,林某根据游戏积分支付给张某现金的行为,是一种履行义务的行为,或者说是游戏程序的继续,属于游戏流程的一部分,因为只有游戏室工作人员支付对等现金,游戏流程才算结束。只是由于本案中张某获得该笔现金所依据的积分,是由工作人员未察觉的技术手段非法获取的,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王书明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Tags: 操控,牟利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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