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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被当场抓获 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刑
2013年3月3日  淄博刑事律师
近日,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的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6日23时50分许,吸毒人员宋某与被告人黄某通过电话联系,要求购买毒品,并相约在常德市武陵区常蒿路麻阳街三巷被告人黄某家中交易,之后被告人黄某向吸毒人员宋某贩卖毒品0.1克,获毒资50元;2011年3月28日22时许,吸毒人员宋某再次与被告人黄某电话联系贩卖毒品,并相约在上述同一地点交易,之后被告人黄某向吸毒人员宋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获得毒资100元,当毒品交易完毕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毒品0.1克,经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2011年6月4日16时30分,被告人黄某又安排谷某(另案处理)在常德市武陵区西园小区处向吸毒人员孙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谷某获毒资1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其他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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