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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致人死亡自首积极占缓刑罚
2013年3月3日  淄博刑事律师
近日,凤山县人民法院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覃晓丽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经查明,2011年12月5日,被告人覃晓丽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凤山县长洲乡往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到凤山县坡作道班路段与袁某驾驶的小轿车相会时未减速靠右行驶,与该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坐在小型普通客车副驾驶座位上的乘客受伤,经送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凤山县医院诊断,受害者的损伤为重型颅脑损伤(脑弥漫性轴索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经凤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覃晓丽对该事故负完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覃晓丽立即向长洲乡卫生院求救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事实。案发后及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覃晓丽支付受害者的医疗费7799.17元,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77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晓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以至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完全具备交通肇事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晓丽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故发生后,覃晓丽抢救伤员,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及在诉讼过程中,支付被害人医疗费、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覃晓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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