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暮色考验司机驾车谨慎度,肇事考验司机责任度
2013年3月3日  淄博刑事律师
夜幕下驾车连撞三人,造成一死二重伤后逃逸。次日投案,悔恨已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80万,取得谅解。10月9日,定边法院已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肖某(化名)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2012年4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肖某驾驶一辆“现代”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定边县西环路地税局处,与路边行走的被害人张某(化名)、方某(化名)、李某(化名)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方某、李某二人受重伤。肇事后,肖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肖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方某、李某不负事故责任。4月26日,被告人肖某到定边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交警部门调解,由被告人肖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肖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方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二次手术费等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290000元;赔偿被害人李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费、二次手术费等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205000元,上述赔偿款项共计人民币795000元,全部兑现。

  被告人肖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注意观察道路状况,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肖某为逃避法律追究,不积极抢救被害人而驾车逃逸,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确有悔罪表现,并能够积极主动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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