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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犯罪行为受刑法第161条规制?
2024年3月19日  淄博刑事律师

哪种犯罪行为受刑法第161条规制?

根据刑法第161条规定,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即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应当披露的信息;二是不披露重要信息,即明知存在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却故意隐瞒不予公开。这两种行为都可能对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经济管理秩序,因此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1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另外,《刑法修正案(六)》中增设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具体规定在《刑法》第161条之一:“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161条所涉犯罪行为如何界定?

刑法第161条所涉及的犯罪行为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该罪名主要针对的是公司、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不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界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犯罪主体主要是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 行为方式:行为人实施了违规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为。违规披露指的是在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披露重要信息则是指对于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故意隐瞒或拖延不报。

3. 客观条件:这些行为必须是违反了国家关于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规定。

4. 结果要件:行为人的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例如,导致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1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可作为本罪行定性的辅助回答。

刑法第161条主要规制的是公司、企业等单位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犯罪行为。我们提醒相关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信息公开与披露的法律规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以避免触犯刑法相关规定而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权益受损的相关主体也可依据此条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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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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