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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证据可支撑执行异议诉求?
2024年3月4日  淄博刑事律师

何种证据可支撑执行异议诉求?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请求法院予以审查和处理的权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支撑执行异议诉求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的证据:如执行依据存在错误、执行超出了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的范围、执行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等,可通过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等相关材料进行证明。

2. 执行标的物权属争议的证据:如能证明被执行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已被合法转让、抵押、质押等情况,需提供权属证书、交易合同、登记记录等权属证明材料。

3. 其他足以影响执行的实质性问题的证据:如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品的保留、执行时效已过等问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异议证据不足会否影响执行异议成立?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异议主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于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执行标的物等存在争议时,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不同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异议成立与否并不完全取决于异议证据是否充足。

执行异议能否成立,首先需判断提出的异议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是否存在违反执行依据、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情况。如果异议的理由合法且有初步证据支持,即使证据尚未达到充分确凿的程度,执行法院也应当立案审查,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停止执行或者变更执行行为。

如果异议人无法提供基本的事实和理由,或者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则可能导致执行异议不被法院支持,从而无法成立。尽管异议证据不足并不必然导致执行异议不能成立,但在实际裁决过程中,证据的充分性和证明力对异议成立与否具有重要影响。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异议证据不足可能会影响执行异议的成立,但关键在于异议理由及现有证据是否足以引起执行法院对其合理性的审查与认可。

在提起执行异议诉求时,当事人必须充分收集和准备相关证据,确保其能够有效证明执行行为存在的违法或不当之处以及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同时,也应注意遵守法定的举证期限和程序规定,以便法院公正、及时地审查并作出裁决。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把握证据收集的方向和策略,提高执行异议诉求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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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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