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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的网络犯罪的特征有哪些?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罪有哪些特征
2023年2月16日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律师,淄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侵犯知识产权的网络犯罪的特征有哪些?

一、侵犯知识产权的网络犯罪的特征有哪些

1、犯罪对象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独特性质,它决定了知识产权犯罪人侵害的不是具有物理形状的知识产权产品,而是这些产品所内含的知识产权,包括经济权利和人身权利。

  但现实生活中,人们对盗窃计算机软件行为的理解往往是被盗者仍然拥有那个软件,而且其用途不曾受损,被盗者未受到直接的损害。甚至,犯罪人可以直接购买合法的原版软件进行复制、销售。因此,这些疯狂的知识产权盗窃、假冒行为给人们心理上带来的冲击远没有一般的侵犯财产犯罪那样强烈,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现状已经把个人、社会和国家因此而遭受的巨大损失昭然若揭。

2、犯罪目的的非营利性

在传统法律中,对构成犯罪的侵犯版权的行为认定上,除主观上有故意外,还需以营利为目的。我国新《刑法》的“侵犯着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都强调了“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2美国1976年修改的版权法规定“以获取商业优势或私人营利为目的”的侵犯版权行为,可以构成版权犯罪。

二、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对办法

1、单位犯罪定罪存疑难。伴随着一人公司的增多,如何有效认定并追究单位刑事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因此,在加强取证判明行为人在单位中实际地位及经济利益归属的同时,我们认为,应依托单位诚信档案等信息平台,加强对单位法律行为的监督,避免符合单位犯罪构成要件的一人公司规避刑罚,扼制地下工厂的增长势头,防止借口工作人员个人侵权而掩饰单位犯罪的实质。

2、主观认定难以把握。第一,“明知”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对“明知”的推定,有人认为是对犯罪人认识因素的推定,也有人认为是对意志因素的推定。第二,实务部门普遍反映,在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很难界定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进而也就难以认定“非法经营数额”。第三,对于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的确认。

3、相关法条理解不一。如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的商标”的认定。其难点在于“相同”和“相似”或“类似”的区别。侵犯著作权罪中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较多。抽样调查显示,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有11件,占全部14起案件的78.57%。此类案件中如何理解“复制”与“发行”的争议最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保密措施”的理解。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达到何种程度可认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尚无相关的法律规定。由于理解不同,致使类似的案件判决不一。因此,我们认为应通过完善立法加以规范,增强同一法律、不同法律之间的内在协调性。

4、调查取证比较困难。制假售假已不再局限于小作坊方式,而是趋于组织化、智能化,逐步形成了专业化分工及一条龙服务。制假售假隐蔽性强,由公开、半公开转入地下、半地下状态,给取证带来极大困难。实务部门普遍反映,在烟草类案件中,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仅起到“灭火”作用,“幕后黑手”往往无法查处。因证据原因只惩处从犯而无法惩处主犯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网络犯罪也给取证技术和时效提出了更高要求。实践中被害人证据保全愿望无法得到实现,使得电子证据短时间内被销毁,加大了取证难度。对此,我们认为,要完善调查取证和强化诉讼参与意识。探索在刑事诉讼中采用民事诉讼中的临时措施,包括采取相关措施停止涉嫌犯罪行为,查封、扣押、冻结行为人财产及证据保全,以有利于增强权利人参诉的积极性,加强固定证据的及时性与有效性。

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 的保护力度是非常大的,涉及到知识产权在网络上被侵犯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交诉讼的方式,要求侵权人进行合法的赔偿,但网络取证难度大,特别是对相关犯罪事实的认定麻烦,所以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据文件。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罪有哪些特征

一、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罪有哪些特征

1、犯罪对象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具有的无形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犯罪人侵害的不是具有物理形状的知识产权产品,而是这些产品所内含的知识产权,包括经济权利和人身权利。

但现实生活中,人们对盗窃计算机软件行为的理解往往是被盗者仍然拥有那个软件,而且其用途不曾受损,被盗者未受到直接的损害。甚至,犯罪人可以直接购买合法的原版软件进行复制、销售。因此,这些疯狂的知识产权盗窃、假冒行为给人们心理上带来的冲击远没有一般的侵犯财产犯罪那样强烈,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现状已经把个人、社会和国家因此而遭受的巨大损失昭然若揭。

2、犯罪目的的非营利性:

在传统法律中,对构成犯罪的侵犯版权的行为认定上,除主观上有故意外,还需以营利为目的。

我国新《刑法》的“侵犯着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都强调了“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总之,侵权人的行为只要与利益挂钩,就有可能与犯罪挂钩。但是在互联网上,情况发生了变化。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传播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却与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后果同样严重。

二、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是一种私权,本质上是特定主体依法专有的无形财产权,其客体是人类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并公开发明创造的成果,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传播与科技进步。

知识产权包含领域如下:

1、传统领域: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2、互联网领域的地址资源:英文域名、中文域名、中文网址 [1] 等。

知识产权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3、专有性

也称垄断或独占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对其权利的客体享有实施、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别人要享有这种权利,必须经知识产权所有人同意。

4、地域性

是对权利人的一种限制。它表示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所授予的知识产权,仅在那个国家和地区具有专有性,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具有专有性,即不受到法律保护。

5、时间性

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到时间的限制。超过规定的时间,就不再得到法律的保护。

知识产权调整的是因确认、保护和行使知识产权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知识产权法的任务就是从法律上确认智力成果归生产者或合法受让人所有,用法律手段来保障权利人或其合法受让人对智力成果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是指相关开发者的专利技术,相关的当事人因积极的对自身的权益进行保护。我国的法律规定,一旦出现这类事件时,应积极的收集相关的证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关的诉讼进行这类时间的维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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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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