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刑事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管辖知识
文章列表
债权债务管辖确定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侦查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2023年2月1日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律师,淄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债权债务管辖确定的法律依据

东山区律师 唐县律师 广陵区律师 石碣镇律师 长清区律师 泉山区律师 桃江县律师

无论企业之间还是个人之间都会发生债权债务的关系。如果当事人双方不能够按时履行债权债务,就会引起纠纷,甚至出现诉讼。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的问题,但是实际上,对于债权债务管辖在法律上是有严格的规定的,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无法受理债权债务请求的,接下来,将介绍债权债务的管辖权的内容。

一、债权债务管辖确定的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协议管辖约定地点也仅限于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合同的签约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根据合同法理论约定管辖的合同条款只对签约的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不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被并购后,该诉讼主体已不存在,约定管辖条款自动失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并购方的合同纠纷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的,则适用专属管辖条款。

2、民法通则第44条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笔者认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是实体法,不是程序法。上述条款所称的权利、义务是指实体法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不含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实体法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则对并购方无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条款是程序法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对兼并企业的并购方不具约束力。

3、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原加工合同的签约双方即A公司与C厂之间是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B公司与上述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并无直接联系。后B公司基于兼并这一法律事实,才承继了A公司加工承揽合同项下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从而与C厂之间形成一个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后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前一法律关系明显不同。由此不难看出,作为并购方的B 公司与作为债权人的C厂之间的诉讼也与A公司与C厂之间的诉讼不同。显然,B公司与C厂之间理应按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重新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二、债权转让纠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1、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对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

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审查确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3、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

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是反映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双方解决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方协议约定。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因此,这样就更能体现我国民诉法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管辖的原则。

如果所在地区的法院进行债权债务的受理,首先要确保法院有受理的权限。如果没有受理权限,法院也不会超越权限受理的。债权债务的管辖和合同的管辖有着很多相似的地方,大家可以对照理解。

刑事诉讼法侦查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一般情况下来说,刑事诉讼法都是围绕着刑事案件的相关内容方面进行规定的。刑事案件中有调查取证,侦查等多个内容。但是刑事诉讼法中侦查也并不是一概而论的,而是有着具体的侦查规定。下面就随一起来看看刑事诉讼法侦查管辖是如何规定的吧。 ;

刑事诉讼法侦查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

一、管辖 ;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

二、立案管辖 ;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

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特别关注:“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有: ;

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 ;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

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 ;

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

特别关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 ;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共有12个罪名。 ;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有34个罪名。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由检察院侦查。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包括:①非法拘禁案;②非法搜查案;③刑讯逼供案;④暴力取证案;⑤虐待被监管人案;⑥报复陷害案;⑦破坏选举案。 ;

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②是上述三类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③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④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

五、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

刑诉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

刑诉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案。 ;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包括:①故意伤害案②重婚案③遗弃案④妨害通信自由案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⑦侵犯知识产权案件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编、第五编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

特别关注: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

3、第三类自诉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条件:①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②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③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④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书面决定。 ;

4、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

六、审判管辖 ;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各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案件范围相适应。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

从以上内容可以得出,刑事诉讼法侦查管辖是如何规定的这个问题主要是围绕着刑事诉讼的内容来展开的。一般都为立案管辖和审查管辖等类型。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即为刑事案件中的具体管辖,分为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以上即为刑事诉讼法侦查管辖的大致内容要求。 ;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Tags: 债权债务管辖确定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侦查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1890533628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淄博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0533628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