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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调查申请书使用情况 证人不想出庭做证只录音算是证人吗?
2023年3月18日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律师,淄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张通亮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证据调查申请书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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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进行判决的时候,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直接进行裁决是最好的。但是事实上,很多时候,都会出现双方提供的证据不明,案情错综复杂等情况,不能马上做出决断,需要进行证据调查。当事人因为特殊情况无法自行收集证据,也要申请法院收集。这些都涉及了证据调查申请书。下文将详细阐述了,证据调查申请书使用的各种情况。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就是说,依照举证承担的规定,当事人负有举证,但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当事人不能或不便自行收集。比如,有关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一些当事人不宜取得的档案材料,如人事档案、工商管理档案、银行存款、医疗病历档案、涉及公安、检察、司法、监察活动的证据以及需要到国外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依职权收集。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鉴定和勘验都是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方法。所谓鉴定,就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由此可见,交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或指定鉴定部门是人民法院的职权。需要对有关问题进行鉴定的,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同样,勘验也是人民法院的职权,需要对有关现场或物证进行勘验的,也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从审判实践看,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的情况非常普遍,因为在诉讼关系中,原、被告是利益相对立的双方,为了维护自己的主张,赢得诉讼的胜利,当事人双方都往往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提供甚至隐瞒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因而,由利益的对立导致双方提供证据上的互相矛盾,使人民法院难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得出正确的结论。人民法院只有通过亲自调查、收集证据,排除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矛盾,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因此,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的,人民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审判实践是比较复杂的,每个案件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因此很难具体列举哪些证据应当由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来确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可以调查收集,认为不应当由自己调查、收集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这里有一个问题应当注意,不能因为当事人负全面举证而忽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能;同样,当事人应该提供也能够提供的证据,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或不便提供的,不能强迫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调查、收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也应当主动调查收集。

从上文可知,证据调查申请书使用广泛,可以由当事人依据自己的特殊情况提出,也可以由法院主动收集,方便裁决。了解清楚证据调查申请书的使用规定,很有必要,在适当的时候使用更能保障自己的权益。更多相关知识,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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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不想出庭做证只录音算是证人吗?

大家都知道现在是一个法治社会,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保护着我们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保护了我们的财产不受到损失,但是还是避免不了有人触犯法律的规定,一旦触犯了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那么证人不想出庭做证只录音算是证人吗

证人不想出庭做证只录音算是证人吗

证人证言是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两者的来源不同、取得方式不同、载体不同。证人通过录音作证的,在证据种类上属于证人证言和视听材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证人具有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并经法院准许不出庭的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你所述的情况显然不符合有关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应该出庭作证。

对于应该出庭的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如果对方对该证据不予质证的,则该证人的证言不会被法院采信;如果对方同意质证的,则需要根据具体内容由法院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力。

《民事诉讼》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当事人的陈述;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该调查收集。

上面已经有了很详细的回答,其实这个问题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是经常会出现的,所以大家对于这个问题很陌生也是很正常的,其实在法庭上证人的口供是非常重要的,甚至是整个案件的中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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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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