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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发起抗诉是否调查证据?我国有传闻证据规则吗?
2023年3月3日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律师,淄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检察院发起抗诉是否调查证据?

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一审裁决后,当事人如果有异议的话可以申请再审。除此之外,检察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起到监督的作用,如果其认为裁决基于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可以发起抗诉,要求法院重审。那么检察院发起抗诉是否调查证据下面结合有关法律知识给大家具体讲一讲。

一、检察院发起抗诉是否调查证据

民事诉讼作为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一种方法,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检察院在抗诉中处于监督者的地位,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检察官主动调查取证就难免发生检察官只调查收集对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不调查收集对其不利的证据;而对另一方当事人则只调查收集对其不利的证据对其有利的证据则以种种理由不调查收集。检察官不能客观、全面调查取证这就意味着检察官在支持一方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没有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公正司法,也可能造成检察官在调查取证时徇私枉法。

因此,检察官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不应主动调查取证。

二、哪些情况下检察院可以发起抗诉

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能提出抗诉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讲到这里,大家应该对在民事诉讼中,检察院抗诉是否调查证据有了大致了解。民事诉讼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检察院只是承担监督权,大部分情况下其不可主动收集调查证据。除非在证据不足,或者经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检察院才能辅助对证据展开调查。

我国有传闻证据规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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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民事等各类审判中,证据的作用都是非常强大的,一个证据很可能就可以推翻之前的审判结果。作为英美法系的重要证据规则——传闻证据,不少朋友可能有些疑惑,这是一种什么证据规则制度我国有传闻证据规则吗这个问题,和你说一说。

我国有传闻证据规则吗

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传闻证据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所以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至今未确立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的含义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有学者认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独有的规定,大陆法系从来无类似的规定。这种观点若在早期来说是正确的,传闻证据规则确实为英美法系所创,在同时期的大陆法系并无传闻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与功能

关于设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存在着诸多说法。证人陈述证言通常必须遵守三大条件:宣誓、到庭以及接受交叉询问。庭审采用对抗式,证据由一方提出,而由另一方进行反驳,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可以说是其中最重要也是最精彩的一环。特别是反询问,通过质疑证人的可靠性、揭露证言的虚假性,能够更好地发现事实的真相。如果采纳传闻证据,原陈述人就不用出庭作证,另一方当事人就不能对他进行反询问,其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是否诚实都得不到审查,而这些都是构成证言可靠性的基本元素。当然,传闻证据规则的这条理由并非强调证言真实性的保障,而是强调当事人反询问的程序性权利的保障。

综上所述,我国至今并未确立传闻证据规则,但传闻证据规则对案件的审判确实具有比较重要的意义,我国可以选择学习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早日设立这样的制度来完善我们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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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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