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自取保候审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
2.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从监视居住的次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传唤犯罪嫌疑人的期限自传唤后第二次起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期限,从拘留犯罪嫌疑人后第二次起,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5.讯问被拘留人的时限为拘留后第二次起24小时以内;
6.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讯问被逮捕人的期限为第二次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也不会造成社会危险性;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被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性;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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