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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判决书何时生效 注射死刑意味着什么
2022年8月27日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律师,淄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死刑判决书何时生效

死刑的积极作用

死刑,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是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

死刑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处决,在严惩犯罪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安抚受害者遗族、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拥有特殊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在各类阶级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样,拥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

适用死刑的罪名:谋杀、叛国、严重的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等。

死刑的局限性

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于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另外死刑的执行也可能销毁重要人证;例如在美国有强暴犯因DNA测试而在21年后平反的例子、澳大利亚也有在处死后18年发现是冤死的例子。

死刑犯在作案时往往有获利或是报复的意图,从客观上讲,这是由于社会因素。所以社会应对死刑犯承担一定的。处决死刑犯对于其家属来说仍然是十分痛苦的,尤其对于其未成年的子女造成的伤害尤为巨大,一方面他们承担失去亲人的痛苦,另一方面还背负社会仇视,甚至在未来工作中也无法正常履职。因此,社会必须保障他们不受歧视、不受侮辱、平等对待。因此判处死刑应极为慎重,一方面须张扬社会正义,一方面也应尽最大努力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除主观占主导的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外,能轻判的尽量轻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所以判处死刑死缓的判决书何时生效主要还是看具体的阶段是一审、二审、还是死刑复核。

大律师网提醒您,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注射死刑意味着什么

似乎没有太多人对这个条款1996年3月7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修正案并于第二年的元旦起实施,细心的人们发现,在该法第212条关于方面有了一些细微的变化,此条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死刑等方法执行,行刑地点可在刑场或指定的场所内执行。

似乎没有太多人对这个条款的变化表现出兴奋,因为在此法生效实施后的几年内,枪决作为死刑执行的唯一方式的地位似乎并没有受到挑战或动摇。当然,死刑的执行方式比以前文明多了,没有五花大绑、游街示众,但是,注射死刑,却仍然只停留在法律条文的形式上,静静地等待着。

注射死刑的优点与枪决相比,注射死刑有着诸多的优点:枪决要设立专门的刑场,行刑过程中必须将死刑犯从看守所中提出,到法院宣判后押赴刑场执行,在途时间长,途经地点多,出于安全的考虑,往往兴师动众,浪费了极大的人力物力。再者,行刑过程较为血腥,给罪犯和参与行刑的人的心理上都造成极大的压力。笔者几位在中级法院的朋友坦言在参加行刑中,一段时间内看到肉类就反胃。

注射死刑的执行则较为简单,在羁押场所内即可执行。四支注射剂由不同的行警注入死刑犯的静脉中,由于其中只有一支为致死性药物,一针为辅助性药物,另两针为生理盐水。受刑人的感觉如同生病时被打针一般,而对于行刑人而言,行刑过程中不见血腥且无法确认致死药物由谁注入,因杀人而产生的厌恶感较小。

注射死刑,小规模的尝试已在进行当注射死刑被纳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两年后,云南昆明中院,在一位颇具前瞻性的法院院长的指挥下,一项与某医科大学联合进行的研究在悄然进行着,并在动物活体的实验中取得成功。

第一例注射死刑在一名五十多岁的女死囚身上进行,该死囚因与人通奸并毒杀亲夫而被判处死刑。从注射开始到确认罪犯死亡仅几分钟时间。据法医观察,行刑过程中,死者无明显痛苦表现,死后尸体无任何异常,如睡着一般。

新世纪伊始,我国在注射死刑方面又所进展,最高院指定北京、成都等几个中院为注射死刑试点法院。5月份,成都中院成功地对8名死刑犯采用注射方式行刑。北京中院也成功地实施了注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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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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