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刑事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犯罪类型
文章列表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有什么区别 寻衅滋事中致人重伤如何实行数罪并罚
2022年7月28日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律师,淄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有什么区别

  寻衅滋事罪通常是指在公众场合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胡作非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至于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这两个罪名有什么区别吗这两个罪名的不同点在哪呢下面就为大家分析下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一起来看看吧!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1、动机不同:寻衅滋事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无端寻衅之动机;故意伤害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

  2、行为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认定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死亡的是故意伤害了。

  3、量刑方面不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公共次序。所谓公共次序包含公共场所次序和日子中人们应当遵守的一起原则。寻衅滋事违法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常常给公民的人身、品格或公私产业形成危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略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品格或公私产业,而主要是指向公共次序,向整个社会应战,鄙视社会主义品德和法制。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伤伤害无辜,肆意挑衅,胡作非为,破坏公共次序的行为。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办法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伤别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伤别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伤相识或许素昧生平的人。这儿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伤别人手法残忍的,屡次随意殴伤别人的;形成被殴伤人自杀等严峻后果的等等,

  2、追逐、阻拦、谩骂别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阻拦、谩骂别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力影响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逐、阻拦、凌辱、谩骂别人,此多表现为追逐、阻拦、谩骂妇女。这儿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阻拦、谩骂别人的;形成恶劣影响或许激起民愤的;形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求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强制猥裘或许凌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裘、凌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及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情节严峻的

  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有公私资产,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法,强行索要商场、商铺的商品以及别人的资产,或许随心所欲损坏、消灭、占用公私资产。这儿的情节严峻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资产数量大的;形成恶劣影响的;屡次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的;形成公私资产受到严峻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捣乱,形成公共场所次序严峻紊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捣乱,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力影响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次序肘形成公共场所次序严峻紊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次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慌张、逃离等严峻紊乱局势的。

  行为人只需有上述四种景象中的恣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伤别人;,或许先;追逐、阻拦、谩骂别人;,后 ;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行为人为满意其寻求精力影响、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施行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

  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开轻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经过寻衅滋事活动,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力上的空无。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的保姆不负,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年龄并具备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寻衅滋事罪有故意伤害罪的内容在里面,但是两者是有区别的,出于动机、行为对象、量刑等当面都不同!

  

寻衅滋事中致人重伤如何实行数罪并罚

2002年3月9日晚2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至江苏省兴化市戴窑镇影剧院,以找人为由欲进场看音乐 会,遭到江苏省淮阴歌舞团工作人员周聪的阻拦。夏某某即上前揪住周聪的头发,拳击周聪的头部,当该歌舞团驾驶员纪文昌上前劝阻夏某某不要打人时,夏某某转 身对纪文昌面部一拳,又踢其腹部一脚,致使纪文昌脾脏破裂,并于当晚行脾脏切除手术。经法医鉴定:纪文昌腹部损伤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与受害人纪 文昌达成赔偿协议,计赔偿纪文昌各项费用计人民币42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夏某某寻衅滋事过程中直接致人重伤的行为属牵连犯,并无争议,但对该行为应否实行数罪并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聚众斗殴罪的四种罪状及其量刑幅度,同时第二款明文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即按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处罚。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只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罪状及其量刑幅度,对在寻衅滋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则未作出规定。上述两者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着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行为,寻衅滋事中致人重伤、死亡未作规定,意味着可实行数罪并罚。且苏高法[2000]174号规定,寻衅滋事中直接致人重伤、死亡,构成犯罪的,分别按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本案被告人夏某某寻衅滋事过程中直接致人重伤,已构成犯罪,应当按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寻衅滋事过程中直接致人重伤的行为应定故意伤害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一、我国刑法总则对牵连犯的概念及其处断原则没有明确规定,刑法分则对于牵连犯的处断原则规定亦不统一,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择一重罪处罚。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二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是从一罪处罚。如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三是按一罪定罪从重处罚。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四是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如刑法第 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执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 罚。所以,不能因为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两者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着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行为,在聚众斗殴罪的法条中有了明文规定,而寻衅滋事罪的法条中未作 规定时,就必然意味着可实行数罪并罚。

二、苏高法[2000]174号,其性质属于规范性文件,对辖区内的案件审理具有指导、规范作用。通常情况下,本辖 区法院应当贯彻执行。但该文件关于;寻衅滋事中直接致人重伤、死亡,构成犯罪的,分别按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的规定, 既无法律依据,又欠司法解释支持,显属无权解释,如果按此规定执行,则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三、由于刑事立法不明确、不统一,致使我国刑法理论学界对其他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牵连犯罪的处断原则一直存有争议,在司法实务中,有的是从一重罪处罚,有的则是实行数罪并罚。鉴于牵连犯比数罪轻比一罪重的特点,笔者主张,对刑法没 有明文规定的牵连犯罪的处断原则是,在从一重罪处罚的基础上从重处罚,即应当择一重从重处断。首先,牵连犯虽然实际上构成了数罪,但因牵连犯的特点就在于 行为人实施的;数罪;与一般的;数罪;并不相同。牵连犯所实施的数罪之间或者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或者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又或者是以上两者的 混合体。其追求的犯罪目的只有一个,同追求几个犯罪目的的数罪相比,社会危害性又相对较小,所以,对牵连犯除法有明文规定外,不应当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 其次,牵连犯不是通常的数个独立的犯罪,也不是单独的一罪,其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主观恶性等方面都比单纯的一罪严重,也就是说其社会危害性大于一罪小于 数罪,因此,单纯以其数行为的一行为处罚,即或择一重罪处断仍有重罪轻罚之嫌,均不能真正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 本原则。再次,第十二条第项规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 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精神,对于一般牵连犯,应当按照择一重罪从重处断的原则定罪处罚。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Tags: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有什么区别,寻衅滋事中致人重伤如何实行数罪并罚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1890533628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微信扫一扫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淄博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0533628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