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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辨认笔录证据属于什么证据?言词证据绝对非法排除的规则是怎样的
2022年8月12日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律师,淄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侦查辨认笔录证据属于什么证据?

一、侦查辨认笔录证据属于什么证据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认笔录的证据是属于鉴定意见类的证据,主要是鉴定笔录是否属于当事人书写的,鉴定其真实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由自诉人承担。

二、犯罪嫌疑人要不要辨认笔录

需要。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会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侦查人员将这一辨认的经过和结果,制作成辨认笔录,并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在刑事诉讼中,辨认笔录系由侦查人员制作的笔录类证据之一,通常只是作为辅助类证据补强其他证据的证明力。但是,在仅有被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而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下,由于孤证不能定案,相关证据需要靠辨认笔录加以补强,此时的辨认笔录便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证据。那么,辩护人在此类案件中对辨认笔录就应格外注意。

侦查实验笔录

侦查实验笔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的勘验、检查笔录。

侦查实验是侦查人员为了确定和判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事实和行为,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进行模拟试验的一种活动。对这种试验条件、试验过程和试验结果的客观记载,就是侦查实验笔录。

需要指出的是,侦查实验笔录的特殊性在于它不是对原始情况观察的记录,而是对模拟情况的记载。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为了查清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进行侦查实验要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在进行侦查实验的过程中,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侦查实验笔录要有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盖章。由于侦查实验是一种特殊的侦查行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在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的过程中也是需要有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进行陈述的,那么此类的证据也是会认定是辨认笔录证据的,各类的证据和材料也是为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提供必不可少的作用,当司法机关收集了足够的证据和材料后也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的。

言词证据绝对非法排除的规则是怎样的

在法院审判过程中,有一种证据被称为言词证据,拥有很强的法律效力。但是有可能言词证据的是非法获取的,这时候就有了言词证据绝对非法排除,大家对于这个恐怕还不太了解,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言词证据绝对非法排除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其中“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和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情形。

根据刑诉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通过施加肉刑或变相肉刑的方式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2、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的手段骗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3、使用殴打、恐吓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

二、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

1、依职权排除。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侦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实际上,该条文规定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主动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在侦查阶段,要求侦查人员对自己取得的证据进行否定,实践中可能性很小;在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则应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

2、依申请排除。

申请主体。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的形式。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

申请时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可见,申请时间一般为开庭审理前,若是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

申请条件。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处理

1、公诉机关。公诉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非法取证的行为进行监督是其法定职责。对于非法收集的证据,公诉机关在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时,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2、审判机关。

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

读完篇文章时候,大家一定了解了言词证据绝对非法排除是怎么回事,也对于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程序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了解。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您在收集证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收集到的证据有没有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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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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