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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属于什么证据?哪些刑诉证人不用出庭作证?
2022年7月28日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律师,淄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证人证言属于什么证据?

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是以言词表现的证据,如书证,鉴定意见。实物证据是以实物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如物证。很明显,证人证言是以言词形式表现出来的,属于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就其内容而言,是陈述人直接或间接感知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而其陈述又往往固定于一定的载体之中。证人证言的内容是笔录,书面供词为载体。但不论其载体如何,记载的内容仍是陈述人陈述出来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因载体表现为实物而认为上述证据为实物证据。

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

所谓直接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即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也称“旁证”。所谓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对确定案件争议或解决诉讼纠纷具有关键意义的事实。在不同种类的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亦有所不同。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事实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及是否合法的事实;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则是指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那个犯罪行为的相关事实。区别证人证言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关键是看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否能够直接证明到案件事实。

证人证言的优点在于证人的感受比较直观明确,缺点在于时间久了容易遗忘模糊,并且具有不稳定性的特点,易受客观环境、感知水平的影响,需要法官综合审查判断其效力。

哪些刑诉证人不用出庭作证?

一、哪些刑诉证人不用出庭作证

1、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但是,虽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如果能够辨别是非并能够将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准确表达出来,如盲人讲述所听到的情况,聋、哑人讲述所看到的情况等,依法也可以作为证人。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

2、在司法实践中,控方证人一般是不需要出庭作证的。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八种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通过询问证人,形成了证人证言笔录,如果侦查机关将这些笔录装入证据卷中,那么,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该证人证言经过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质证后,由法庭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认定,最后决定其是否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此种情形下,证人是不需要出庭作证的。

但是,如果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二、应该出庭作证的人拒绝作证怎么处理

1、会被强制要求出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强制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2、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并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

在诉讼角色上,了解案情的人应当优先履行证人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辩方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刑事案件的侦查权由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来行使,而辩护律师没有侦查权。如果在审查起诉或审理阶段,辩护律师发现可作为辩方证据使用的证人,可申请其出庭作证,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当然该辩方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经过法庭的同意。

一般情形下,任何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在法院开庭审理时作证的义务。若是在接到法院的出庭作证的通知后,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形下,在开庭当天没有出庭,此时就触犯了刑事法律。且即使是有合理理由,也必须是采取合适的方式告知审理案件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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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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