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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人权利有哪些 所谓“刑事自诉案件”是什么
2022年7月13日  淄博刑事律师

  张通亮律师,淄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辩护人权利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辩护人权利有哪些


1.会见、通信权是指,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阅卷权,是指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以上材料。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以上材料。


3.调查取证权,是指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注意本条中,在调查取证前的限制。同时还应当知道,本条只赋予了辩护律师,其他辩护人没有这一项权利。


4.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和控告,是指当公安司法人员非法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不知道申诉和控告或者不敢、不能申诉和控告的时候,辩护人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和控告。


5.获得通知权,是指辩护人有权在开庭3日以前获得法院的出庭通知书。


6.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是指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


7.拒绝辩护权,是指因为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8.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可以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9.有权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是指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律师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二、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情形


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处未成年人,是指开庭时是未成年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而在开庭审理时已经满18周岁的不包括在内;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另外,最高院规定了以下七种情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适用于审判的各个阶段,即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应当联系前面的知识点:拒绝辩护中被告人拒绝辩护的情形下的处理方法。


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一般都是由专门的律师来担任,但有些情况下可能是嫌疑人的近亲属自己来担任辩护人。在最新的刑诉法修正案中出现了“值班律师”这一规定,要注意的是,值班律师仅仅是为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 咨询服务,但是却不属于辩护人,自然也就不会享有调查取证、查阅卷宗的权利。






所谓“刑事自诉案件”是什么

所谓“刑事自诉案件”,就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提起自诉的主体应是享有自诉权利的:




1.被害人;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提起自诉的条件:


1.必须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提起、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理由及能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


4.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并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扩大自诉权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惩罚犯罪,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而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在不断扩大。刑事诉讼法原来规定的自诉案件是八种,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作了完善的规定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第三项增加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案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自诉案件增加到八类四十八种,从而扩大了自诉的受案范围,充分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作了主要的修改,使其范围明显的扩大了。但是在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受案面窄量少告状难,自诉人举证不力胜诉难,被告人下落不明审结难的问题。告状难的原因:一是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全民的普法教育有待深入;二是法官的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加强,观念有待进一步更新、思想有待进一步解放。胜诉难的原因是:证人不愿出庭作证,自诉人不会取证举证不能,证据不能达到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统一。审结难的原因是:有部分案件起诉时把关不严,盲目立案,被告人下落不明仍立案而无法审结。


解决问题的对策及方法:


一是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法官业务素质。深入开展全民的普法教育,增强公民学法、用法、尊法、守法的自觉性,强化法官的职业培训,荦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法官的执法艺术和业务素质。二是服务群众摆正位置,强化自诉举证。摆正法院调取证据与自诉人自己举证的辩证关系,明确法官的中立地位。三是公正司法严格把关,严格程序提高效率。建立和完善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接待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谁接待、谁指导、谁审查、谁立案,建立公、检、法联动机制,在法定程序许可下,快立快转快审快结,提高审判效率,彻底解决群众告状难。





来源: 淄博刑事律师  Tags: 刑事案件辩护人权利有哪些,所谓“刑事自诉案件”是什么


张通亮——淄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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